为进一步规范探店、科普、测评、软文等形式商业广告活动(简称短视频广告,下同),构建良好消费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合规提示: 一、网红“达人”(含医生、教师等专业人员,下同)等商业活动主体与MCN(多频道网络)机构等通过商业合作或者通过程序化广告商业模式或者以商业分成等方式发布商业营销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构成商业广告活动。 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短视频,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三、短视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短视频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 五、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短视频广告,不得为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发布短视频广告。 六、短视频广告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七、不得以“博眼球”“蹭热点”或者以表演、模仿等抹黑、低俗、色情等吸粉、引流方式发布短视频广告。不得发布借舆情话题、灾难事件等进行商业炒作的短视频广告。 八、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短视频广告。 九、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违法发布食品、餐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短视频广告,广告主、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及MCN机构等活动主体分别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 十、广告主应当对短视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MCN机构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并登记广告主、广告代言人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短视频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以推销商品房为目的的短视频广告(个人二手房除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及上述要求。 全市各短视频广告活动主体应认真对照合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规范短视频广告立即进行整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短视频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投诉举报和广告监测处置,强化重点问题和重大案件督办,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短视频广告时要冷静、理性,并仔细甄别,避免被虚假内容误导。当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请及时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来源:潍坊市场监管
本文来自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