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各学校(幼儿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提醒告诫书!
昨天 09:14
清风笑烟雨
来自山东
高密信息港
全市各学校(幼儿园)食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定对全市各学校(幼儿园)食堂提出以下要求:核心原则 “非必要不添加”,这是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首要原则和根本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以工艺必要性为前提,必须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和用量,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禁止使用范围 各学校(幼儿园)食堂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这是明确禁止的“红线”。 除禁止亚硝酸盐外,还应严格限制甚至禁止使用人工合成色素(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等)、甜味剂(如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等)、防腐剂(如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等)等。限制使用范围(即使允许,也要慎之又慎) 确有必要使用的:仅限于GB 2760允许在相应食品类别中使用的、且技术上确有必要的食品添加剂(例如:制作面点可能用到小苏打、泡打粉等)。在必须使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GB 2760规定,使用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最低剂量。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 1.食品添加剂专人专柜保管,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GB 2760进行,明确允许使用的种类和最大用量,做到“五专”(专人购买、专柜存放、专人领用、专器称量、专账记录)。 3.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4.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正确使用方法,确保学生在学校吃得安全,让家长放心。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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