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再次提醒!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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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水手
来自山东
高密信息港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现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内容介绍如下: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高密市平安大道以北,柳河大道以东,泽安大道以南,胶河大道以西(沿胶河大道向南至康成大街,沿康成大街向西至铁路桥,沿铁路向东南至沂胶路,沿沂胶路向南至平安大道)的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用于分界的道路两侧房屋及分界道路穿行的整个村庄均属禁放区。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国家机关办公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5)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6)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8)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来源:高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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